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劉慶宜即三泰油漆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提出票據號碼ZX1922214號支票具有銀行有權簽章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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