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聲 請 人 鉅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旺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確認系爭4張支票正確發票人為何人?(台端聲請狀載正享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票據受款人)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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