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陳蓳儀即陳玉彬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被繼承人陳玉彬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二、被繼承人陳玉彬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
正本。
四、請提出陳玉彬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
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