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0年度,154號
TCDV,110,司催,154,2021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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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陳蓳儀即陳玉彬之繼承人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被繼承人陳玉彬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二、被繼承人陳玉彬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
  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
  正本。
四、請提出陳玉彬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
 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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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