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孫淑媛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補正詳載系爭2張本票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姓名、受款人、
發票日期、票據金額、票據號碼及到期日(未載到期日請一
併註明))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。
二、請提出發票人林盈瑩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侯
思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