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0年度,138號
TCDV,110,司催,138,2021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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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孫淑媛 
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補正詳載系爭2張本票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姓名、受款人、
  發票日期、票據金額、票據號碼及到期日(未載到期日請一
  併註明))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。
二、請提出發票人林盈瑩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侯
  思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事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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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