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0年度,126號
TCDV,110,司催,126,2021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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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
聲 請 人 陳志中 



權 利 人
即被代位人 陳伯勲
上聲請人因被代位人陳伯勲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
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,其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 己名義行使其權利,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。此項代位 權行使之範圍,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,並不以 保存行為為限,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 審判外之行為,諸如假扣押、假處分、聲請強制執行、實行 擔保權、催告、提起訴訟等,債權人皆得為之,此有69年台 抗字第240號判例可資參照。
二、查聲請人陳志中對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人即被代位人陳伯勲 有債權,迄未受償,此有本院105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影本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主張陳伯勲為其債務人 ,應堪信為真實。次查,被代位人陳伯勲前不慎遺失附表所 載股票,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市政派出所申報遺失在案,報案內容記載因搬遷住居遺失 永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(未上市)等語,此有該受理案件 登記表影本附卷可憑。惟依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2月18日凱證字第1100000615號函稱,陳伯勲並未至該公 司辦理補發新股,且迄未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,足知陳 伯勲怠於行使權利。是聲請人為保全債權,依民法第242條 規定代位債務人陳伯勲,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聲請公 示催告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1條,裁定如主文。
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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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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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 │權利人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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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D-1716-3至80-ND-2042-3 │327│327000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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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D-11653-6至80-ND11761-8 │109│109000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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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8-ND-33705-7 │1 │1000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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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4-NF-72-6至74-NF-74-7 │3 │300000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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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X-5-5 │1 │815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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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6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X-19-7 │1 │125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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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7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X-26-8 │1 │608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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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8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X-34-4 │1 │500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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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9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02-2 │1 │28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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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0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07-1 │1 │673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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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1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08-7 │1 │542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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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2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16-4 │1 │116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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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3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22-9 │1 │814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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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4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24-2 │1 │814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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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5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32-8 │1 │263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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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6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33-4 │1 │857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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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7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41-1 │1 │64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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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8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47-6 │1 │897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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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9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149-7 │1 │897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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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0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3-NX-213-2 │1 │261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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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1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8-NX-306-8 │1 │53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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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2│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8-NX-324-2 │1 │50 │陳伯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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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附記:
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
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
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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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