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
債 權 人 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雅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秀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8,050元之計算式。
㈡利息新臺幣8,914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。(依民法第207
條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
㈢請提出黃雅微為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
證明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..
.等),並載明其任期。
㈣請提出①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10樓之18建物登記第
一類謄本(含所有權部、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②債
務人蕭秀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