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
債 權 人 天第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聰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明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足資證明債務人何明鴻已簽收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
(如:大廈管委會之信件簽收簿)
㈡提出債務人何明鴻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
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、666號、及臺中市○○區○
○○街0○○號3樓),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