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944號
TCDV,110,司促,8944,202103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林秀紅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林秀紅於民國108年03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
  026015500077188之國際信用卡使用﹝參證物一﹞,依約債
  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
 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
  至民國108年03月26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79,997元整未按
  期給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
  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  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
  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
 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