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3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謝愛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23,876元
整,及其中本金16,888自起息日110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。【償勝金】債務人應給
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39,456元整,及其中本金28,058
自起息日110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
計算之利息,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緣債務人謝愛珍於93年03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
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。另
借款新臺幣150,000元整。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
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
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
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63,332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
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
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
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
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
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93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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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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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愛珍 │自起息日1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16888 │ │年03月01日起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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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謝愛珍 │自起息日1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28058 │ │年03月01日起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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