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魏莉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
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魏莉庭於民國109年0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110年0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
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
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
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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