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
債 權 人 顏成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凱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顏」成昌或「顔」成昌,並提出與
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。(如:身分證影本)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息
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