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777號
TCDV,110,司促,8777,2021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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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曹湘云即曹瑛紋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捌拾叁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【現金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32,834元
  整暨自起息日97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
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
 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貸款】相對人應給付聲
  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72,249元整暨自97年11月10日起至清
 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12月10日起
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
  違約金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
  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。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  緣債務人曹湘云於94年06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
 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
 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另借款新臺幣120,000
  元整。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 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
  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
  共計105,083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  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 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
  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
  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
  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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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曹湘云即曹│暨自起息日9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32834 │瑛紋   │年12月10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至民國104年8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31日止按年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息百分之20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算之利息,及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曹湘云即曹│暨自97年11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20 │
│  │72249 │瑛紋   │10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曹湘云即曹│及自97年12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72249 │瑛紋   │10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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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