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675號
TCDV,110,司促,8675,2021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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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
代 理 人 張淑媚 
債 務 人 和亙股份有限公司




兼法定代理 胡宥蕙即胡淑治
人         


債 務 人 黃建興 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叁佰陸拾肆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
 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柒佰
   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
  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
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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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