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7號
債 權 人 林奇鴻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、蔡杰森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二筆借款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聲請日」或「10
8年12月10日及109年1月1日」?
㈡確認附表編號2借款金額3,650,000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
為「109年1月1日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
。(因該筆借款借款日為109年1月14日,起算日早於借款
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