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
債 權 人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債 務 人 賴佳稜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叁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。
㈥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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