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
債 權 人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曉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田曉萍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田曉 萍戶籍地在苗栗縣泰安鄉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 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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