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
債 權 人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昑榮即興龍工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0年3月22
日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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