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625號
TCDV,110,司促,8625,2021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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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
債 權 人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丞羿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送貨單影本。
 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簽收
   單)。
  ㈢提出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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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