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高采翎即高彩翎即高麗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高采翎即高彩翎即高麗萍於民國94年5月16日與債權
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
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
利息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498284元整。(
二)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
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
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
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( 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
26433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
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49828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
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
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
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
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務資料
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采翎即高│自民國110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498284│彩翎即高麗│月1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萍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