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536號
TCDV,110,司促,8536,202103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53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
債 務 人 茆古直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,連續
 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
  臺幣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
  (一)債務人茆古直於民國9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    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   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
   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
   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
    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
    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
    期。
  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    合計新臺幣21674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
    費款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09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
    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
    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  釋明文件:帳務明細一份、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一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