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470號
TCDV,110,司促,8470,2021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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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盧宏彥 

債 務 人 蔡豈明(盧妤柔即盧韋婷之限定繼承人)



法定代理人 蔡政男 

 
一、債務人蔡豈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妤柔盧韋婷之遺產範圍
  內與債務人盧宏彥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
 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第三人盧妤柔盧韋婷(歿)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,邀
    同債務人盧宏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
    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5,950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
    完成或服兵役後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  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   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    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    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
   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
    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 詎第三人盧妤柔盧韋婷(歿)債務自民國109年7月1日
     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27,820元及如請求標的
   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
     。
  (五)查債務人蔡豈明為本案借款人盧妤柔盧韋婷(歿)之法
    定繼承人,且已聲請限定繼承,依民法第1148條、1153
    條之規定,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妤柔盧韋婷之遺產範
    圍內,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。
  (六)依約債務人蔡豈明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
    宏彥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7,82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
    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  (七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1.放出查詢單。2.放款借據影本乙份。3.地院法院公
告乙份。4.繼承系統表。5.繼承人謄本及除戶謄本乙份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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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