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
債 權 人 康朝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瑞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被繼承人黃瑞璋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被繼承人黃瑞璋之繼承系統表。
㈢提出被繼承人黃瑞璋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㈤查報被繼承人黃瑞璋之繼承人姓名、住居所地址為何?
㈥確認黃瑞璋之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(
本票影本所載為黃瑞樟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