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
債 權 人 張祐熒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、陳建宏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標的第(一)點第二行「壹拾叁元」之記載是否有
誤?
㈡確認聲明是否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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