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
債 權 人 江岳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家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許家源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㈡債務人許家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4,000元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
請具狀更正。
㈣提出帳號20181000402285為債務人許家源之釋明資料。(
如:存摺封面影本)
㈤就本件請求金額逾新臺幣25,000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。(
依狀附轉帳明細表2張總金額僅新臺幣25,000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