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31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賴珍妤即賴貞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(下同)2019/10起向聲
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: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
00000000共計3門,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$46261元整(已
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$40143元
)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
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本金$6118元之利
息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務人戶籍謄本、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、欠費明
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