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327號
TCDV,110,司促,8327,2021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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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鐶鈴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利息請求利率具體為何?(按浮動計息僅有分期
   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,若債務人遲延給付,所有債務既已
   屆期,即無浮動計息之問題,再者,支付命令係為一定數
   量為標的,浮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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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