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鐶鈴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利息請求利率具體為何?(按浮動計息僅有分期
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,若債務人遲延給付,所有債務既已
屆期,即無浮動計息之問題,再者,支付命令係為一定數
量為標的,浮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