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098號
TCDV,110,司促,8098,2021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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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債 務 人 韓瑄妤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陸元,及自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2年1月29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
   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72077271、0979625163,以
   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、遊戲
   點數、貼圖等商品。
 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7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
   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8,646元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
   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
   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裝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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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