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054號
TCDV,110,司促,8054,202103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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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益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張益光之地址即彰化縣○○鄉○ 村村○○路0段00號乃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大村辦公室所 在地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。揆諸上揭規定 ,本件督促程序關於債務人張益光部分即屬應為公示送達而 不得行之。從而,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,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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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