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052號
TCDV,110,司促,8052,2021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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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05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李銘鎧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  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 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借款人即債務人李銘鎧於109年5月18日與聲請人簽訂放
  款借據(勞工紓困貸款專用),借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
  整,借款期間3年,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
 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目前為年利率0.845%)加1%機動計息。
  聲請人於109年5月19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。依放
  款借據第2條約定,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
  繳息,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  二、詎借款人自109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,迄今
  尚欠本金10萬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經催討無果。
  三、依放款借據約定7條第1款之規定,借款人不依約攤還本
  金時,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
  ,追討全部本息。聲請人於110年2月17日發函限期清償,債
  務人仍置之不理,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期限利益。
  四、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就前項債權
  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五、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,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
  ,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貸款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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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