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5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李銘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借款人即債務人李銘鎧於109年5月18日與聲請人簽訂放
款借據(勞工紓困貸款專用),借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
整,借款期間3年,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
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目前為年利率0.845%)加1%機動計息。
聲請人於109年5月19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。依放
款借據第2條約定,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
繳息,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二、詎借款人自109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,迄今
尚欠本金10萬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經催討無果。
三、依放款借據約定7條第1款之規定,借款人不依約攤還本
金時,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
,追討全部本息。聲請人於110年2月17日發函限期清償,債
務人仍置之不理,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期限利益。
四、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就前項債權
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五、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,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
,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貸款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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