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976號
TCDV,110,司促,7976,2021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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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976號
債 權 人 林志楷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明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雙方合作契約書影本。
  ㈡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
   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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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