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76號
債 權 人 林志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明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雙方合作契約書影本。
㈡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
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