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張杏梅
債 務 人 張詹菊貞
一、㈠債務人張杏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壹拾肆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點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張杏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效果時,由債務人張詹菊貞負清償責任。
㈡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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