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842號
TCDV,110,司促,7842,2021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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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孟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 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 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,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林孟雄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5年1月1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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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