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8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陳忠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(下同)ㄧㄧ○年ㄧ月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,
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
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(二)查債務人陳忠春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,且經聲請人
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(三)次查,依契約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
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
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
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
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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