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632號
TCDV,110,司促,7632,2021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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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陳家昱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沐祥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 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 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,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5年1 0月13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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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