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陳伴、林文隆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附表之利息計算式「年息一點九」、「年息三點三」
是否正確。(少了百分之)
㈡債務人林文隆為債務人林陳伴保證人,請確認請求標的是
否正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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