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582號
TCDV,110,司促,7582,2021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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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
債 務 人 毛正信 


債 務 人 周惠玲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最高收
  取三個月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
  (一)債務人毛正信於民國100年1月25日邀同另相對人周惠玲
    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
    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
   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並按月
    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最高收三期。另依約定
    條款第三條規定: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
    信用卡所生之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    合計新臺幣47285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
    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
    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
    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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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