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515號
TCDV,110,司促,7515,2021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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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
債 權 人 江欣晏 
債 權 人 范素英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曄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表明債權人范素英對債務人宋曄濬之請求依據為何?併確
   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(依卷附107年9月6日借據債權人已
   表明為江欣晏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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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