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
債 權 人 江欣晏
債 權 人 范素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曄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表明債權人范素英對債務人宋曄濬之請求依據為何?併確
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(依卷附107年9月6日借據債權人已
表明為江欣晏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