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510號
TCDV,110,司促,7510,2021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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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
債 權 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


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
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董承杰即陳建偉之再轉繼承人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被繼承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㈡提出被繼承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繼承系統表。
  ㈢提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
   棄繼承之聲明。
  ㈣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聲請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   董蕎誼即董明芬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新臺幣62,314元…
   」。如是,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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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