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
債 權 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
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董承杰即陳建偉之再轉繼承人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被繼承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被繼承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繼承系統表。
㈢提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
棄繼承之聲明。
㈣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聲請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董蕎誼即董明芬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新臺幣62,314元…
」。如是,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