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265號
TCDV,110,司促,7265,2021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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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
債 務 人 游山政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柒拾玖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於民國99年
  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】業
  於民國(下同)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司之資產、負債及營業,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
  3月13日金管銀(五)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
  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、負債及營業(不含保
  留資產與保留負債)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
  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
  日報B2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,對債務人自公告之
  日起立即發生效力,特此敘明。
 ㈡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
  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
  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
 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
 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
  077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
  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
  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
  。
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
  000000000000: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
 ㈣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96年9月30日止,尚有新臺幣176079元
  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
  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
  之必要。
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 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
  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智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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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