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王焌祁即王志豪
債 務 人 王建元
債 務 人 林沛甄即林怡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零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王焌祁即王志豪於民國(下同)103年就讀育達科技
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王建元、林沛甄即林怡岑為連帶保證人
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
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81,619元
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8年10月
15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
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
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12月15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尚欠366,00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
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
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游智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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