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231號
TCDV,110,司促,7231,2021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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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王焌祁即王志豪


債 務 人 王建元 

債 務 人 林沛甄即林怡岑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零肆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王焌祁即王志豪於民國(下同)103年就讀育達科技
  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王建元林沛甄即林怡岑為連帶保證人
  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
  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81,619元
  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8年10月
  15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
 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
  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  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12月15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  尚欠366,00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
  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
  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  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智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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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