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
債 權 人 陳文雄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吳明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提出支票票號IK8492470、IK8492471二張支票背面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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