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877號
TCDV,110,司促,6877,2021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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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
債 權 人 陳文雄 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吳明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  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  ㈡提出支票票號IK8492470、IK8492471二張支票背面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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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