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
債 權 人 夏威夷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翟鳳花、賴震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翟鳳花已死亡,請確認其是否為本件債務人。
㈢確認賴震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陳報賴震東之住居所地址
。
㈣請提出①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之10建物登記第一
類謄本(含所有權部、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②債務
人翟鳳花、賴震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