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859號
TCDV,110,司促,6859,2021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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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
債 權 人 夏威夷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翟鳳花賴震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債務人翟鳳花已死亡,請確認其是否為本件債務人。
  ㈢確認賴震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陳報賴震東之住居所地址
   。
  ㈣請提出①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之10建物登記第一
   類謄本(含所有權部、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②債務
   人翟鳳花賴震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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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