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754號
TCDV,110,司促,6754,2021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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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
代 理 人 劉哲銘 
債 務 人 永暘欣業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吳鎰良 
人         


債 務 人 王宗田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
  ,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
  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
 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均按
 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
  二月二十九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,均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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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暘欣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