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陳淑明即陳淑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淑明即陳淑瓊於民國94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
款46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
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
,自民國94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88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
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69,13 5元正未給付,
其中29,644元為本金;39,407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陳淑明即陳淑瓊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
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99年
03月3 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
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
計181,301元正未給付,其中73,099元為本金;97,534
元為利息;10,6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(三)債務人陳淑明即陳淑瓊於民國95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
款110,000元,約定分048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
為攤還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
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
月08日止累計365,137元正未給付,(其中98,018元為本
金,267,119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3)所示之違約金。
(四)債務人陳淑明即陳淑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4563198600908589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
計48,001元正未給付,其中12,879元為消費款;31,522
元為利息;3,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小額信貸借據、通信貸款借據、
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67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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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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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淑明即陳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88% │
│ │29644 │淑瓊 │3月09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淑明即陳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99% │
│ │73099 │淑瓊 │3月09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陳淑明即陳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2879 │淑瓊 │3月09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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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陳淑明即陳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98018 │淑瓊 │3月09日 │ │算之違約金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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