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5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邱雙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邱雙炎於民國94年0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
15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,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
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382,819元整
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
之必要。
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
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
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
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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