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3號
債 權 人 精銳海德1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賴威霖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俊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林俊言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
請勿省略)。
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1.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
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2)。
㈢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(如存證信函掛號回
執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