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73號
TCDV,110,司促,6473,2021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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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3號
債 權 人 精銳海德1號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賴威霖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俊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務人林俊言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
   請勿省略)。
 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   1.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
    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2)。
  ㈢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(如存證信函掛號回
   執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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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