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
債 權 人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泰鐵工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為何?確認中泰鐵工廠之組織型
態為何?若為獨資,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中
泰鐵工廠,並載明應送達之處所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