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71號
TCDV,110,司促,6471,2021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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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
債 權 人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泰鐵工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  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為何?確認中泰鐵工廠之組織型
   態為何?若為獨資,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中
   泰鐵工廠,並載明應送達之處所。
 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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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