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58號
TCDV,110,司促,6458,2021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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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

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振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,因此情形無從補正,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9年9 月30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 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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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