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23號
TCDV,110,司促,6423,2021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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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黃月亮即黃彩蓮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黃月亮即黃彩蓮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7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
   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
    ,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
    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5日止累計212,263元正未給付
    ,其中62,514元為本金;149,665元為利息;84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黃月亮即黃彩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    :4563191006782385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  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5日止累
    計34,974元正未給付,其中9,055元為消費款;22,319
    元為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  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月亮即黃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62514 │彩蓮   │3月06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月亮即黃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9055元│彩蓮   │3月06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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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