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317號
TCDV,110,司促,6317,2021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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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
代 理 人 江雅鳳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泓仁潘建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泓仁潘建綸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 務人潘泓仁潘建綸戶籍地在雲林縣莿桐鄉,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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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